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
联系人: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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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章程
(2022年修改 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英文译名:Zhejiang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缩写:ZBM。
第二条本会是浙江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
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促进浙江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研、教学、生产开发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全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
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促进我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教学、生产开发和科技普及工作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学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同时受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邮编:31005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
针,坚持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通过全体会员努力完成任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
(五)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与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学术研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及其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和相应职称的科技人员;
2.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
3.从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生工作分别满三年、
五年、八年以上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科协备案;
(三)报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经批准后同时成为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
物学学会会员;
(四)凡与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本学会提出入会申请,由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刊物,参与优秀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的评比,在学
会刊物上优先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和作品;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单位会员优惠享受学会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在适当的学会活动中免费进行
产品宣传和产品展示;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在对外学术交流中,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三年不交会费或四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理事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届,每届理事连续2次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学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增补理事,退休理事学会发予荣誉证书,并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增补。。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或监事会:
(一)省级学会要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 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 一般不超过七人,不少于三人。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三)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2.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 的工作;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5.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6.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学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科协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7 月 28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不尽事项根据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条列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